新法以“实质重于形式”为原则,精准锁定五类长期游走在灰色地带的跨境财富管理行为:
(一)借“移民”“换身份”避税
表现行为
• 借外籍身份、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规避居民纳税义务,但户籍未注销,家庭核心成员留居境内或户籍注销但主要收入来源与核心资产仍在中国——即“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
• 身份由居民转为非居民时,触发视同清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一次性计税,不得通过身份切换规避历史累积税负。
新规影响
• 移民规划必须与税务居民身份解绑——即便换了护照,只要经济重心在境内,也可依法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由中国税务机关就其全球所得按20%全球追税。同时,移民前的离境清税将成为必选项,而非可选项。
(二)借信托递延/隐藏收益
表现行为
• 收益囤积,常年不分配、不纳税:信托存续期内产生的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穿透至委托人按年申报纳税。
• 非居民代持,规避纳税义务:通过他人或境外空壳实体名义装入,但实质由中国居民个人出资并控制的,应穿透至实际出资人征税。
新规影响
• 离岸信托“不分配=不交税”“避税容器”的功能被彻底废除。存续即穿透,离岸信托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需按20%纳税,且存续期亏损不可跨年结转,运维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法律服务费等)不得扣除、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三)家办/类信托充当“隐匿通道”
表现行为
• 以家族办公室名义设立“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但实质为空壳持有平台。
• 上一纳税年度消极所得(股息、利息、租金、财产转让等)占比超50%、无实质性运营(无雇员、无真实办公地址、无独立财务核算)。
• 资金被用于为个人支付消费性或财产性支出,或非居民装入的财产由居民实际控制(视为居民装入)。
新规影响
家办不能仅靠“挂块牌子”避税。必须证明真实经营实质:有实际雇员、独立决策、积极收入占比合理、资金用途与经营相关。否则,家办架构反将成为税务机关重点审查的“红灯区”。同时需注意,受所在国家和地区金融监管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境外实质经营除外。
(四)“非居民设托、境内人躺赚”的变相获益
具体表现
非居民个人(拿外籍、永居的家人/关联方)当委托人设立离岸信托,境内居民受益人不出面、不分配、不申报,却通过四条暗道悄悄“输血”:
• 担保输血:离岸信托财产为居民个人债务做抵押、担保,或有年底未结清的借款;
• 代付买单:离岸信托替居民个人支付学费、医疗费、豪宅开销、私人飞机保养费等;
• 无偿占用:居民个人免费住离岸信托名下的房、开信托名下的车、用信托旗下的资源等;
• 曲线输送:离岸信托通过境外第三方给居民个人转账、报销、发“咨询费”,实质是信托利益变相落地。
新规影响
21号公告第十二条一锤定音,以上四种情形一律视同向居民个人分配,由居民个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计税。过去“信托留境外、好处落境内、税单空着走”的玩法,从此分配即触发、变相即穿透、躺赚即补税。
(五)跨境传承“免税幻觉”
表现行为
• 非居民承继“静默接盘”:委托人死亡后由非居民受益人承继,静默接盘,不清算、不纳税。
• 居民承继“延续休眠”:委托人死亡后由居民承继,误判“承继即税负清零”。
• 清算环节“体外分流”:委托人死亡后,离岸信托终止时将财产直接划转境外账户或关联方代持,绕开清算申报流程,以“资产过户”替代“税务清算”。
• 身份切换掩盖清算:离岸信托委托人利用死亡前后换身份,利用非居民身份交叉模糊清算时点,规避纳税申报义务。
新规影响
“传给孩子不交税”的认知将被纠正。死亡即清算——非居民承继由受托人代申报,居民承继延续存续申报,传承不是免税节点,而是强制应税环节。